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6980号
原告:深圳雅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冯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光宇,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志远,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负责人:原波。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樊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雅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雅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深圳雅昌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雅昌科技有限公司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80元,减半收取6440元,由原告深圳雅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 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