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22执1047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锐骏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产业集聚区中小企业孵化园(*****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3X4Y3J1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开封市祥符区。
关于安阳市锐骏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2民初2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8026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2民初23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