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3民初4490号之一
原告:河北朗威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营里镇北口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0748852942。
法定代表人:王志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坡,男,汉族,住晋州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省地矿物资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省地矿物资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90413。
法定代表人:黄勇,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北朗威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地矿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朗威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地矿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朗威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朗威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地矿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23元减半收取4611.5元,保全费3320元由原告河北朗威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志学
人民陪审员 张巧艳
人民陪审员 王丽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琪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