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矿物资有限公司

四川省地矿物资总公司、四川地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清终1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四川省地矿物资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25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四川地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八里庄路42号4楼14号。

法定代表人:冯宁。

上诉人四川省地矿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地矿公司)申请被上诉人四川地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凯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8清申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地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一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强制清算申请。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债权债务有双方人员签字及加盖公章询证函、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证明,且被上诉人在听证中陈述对债权无异议,只需核对具体数额,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合法债权人。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陈述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关系复杂,但未在听证或审查时向被上诉人核实。2.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申请强制清算案件,而非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诉讼,法院只应对债权是否存在进行形式性审查,关于债权债务实体性问题应是在清算过程中由清算组解决。且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交债权资料不完善,应在规定期限通知上诉人补充而非直接认定上诉人非被上诉人债权人。3.一审法院受理程序错误,向上诉人预收清算费用无法律依据。

二审听证中,地凯公司对于上诉人地矿公司的债权人身份无异议。地凯公司陈述,公司于2009年成立,一直经营至2016年。公司成立时,出资到位。公司现在未经营、无员工,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现无涉诉情况,无对外担保。公司对外负债大约一百多万,对外应收债权有几百万。

地矿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地凯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一审法院查明:地凯公司于2009年9月16日在成都市成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商品批发与零售。注册资本419万元,股东分别为冯宁(出资196万元,出资比例46.78%)、付航(出资55万元,出资比例13.13%)、郭锐军(出资41万元,出资比例9.79%)、李其光(出资30.6万元,出资比例7.30%)、邱苏宁(出资30万元,出资比例7.16%)、陶彧(出资24.6万元,出资比例5.87%)、丁爱蓉(出资21万元,出资比例5.01%)、金洪泉(出资20.8万元,出资比例4.96%)。

2014年11月21日,地凯公司通过地矿公司发出的《应收账款询证函》确认地凯公司(含控股公司)共欠地矿公司往来款8352355.64元。2014年11月26日,地凯公司(乙方、债务人)与地矿公司(甲方、债权人)签订《还款协议书》,主要载明:甲乙双方自合作经营以来,运作正常,截止2014年11月21日,乙方尚欠甲方往来款8352355.64元;双方协议付款如下:乙方分别于2014年12月25日、2015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2016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前付款100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付款352355.64元;若乙方超出以上付款时点,甲方将从付款时点的次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逾期资金占用费,该逾期资金占用费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清。2018年7月12日,地矿公司召开会议,总经理黄勇、党委书记肖时全、副总经理雷秀迅、资产财务部部长徐慧、审计与风控部部长韩平、地凯公司总经理冯宁参加了会议,并形成《四川地凯商贸欠款问题商议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如下:1、双方经商议决定2014年11月26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继续有效;2、截止今日,已归还欠款1303112.25元,其中货币资金100万元,往来冲账303112.25元;3、2016年我方接受存货抵欠款2笔:我方入账金额为1120189.11元,此金额须双方继续核实准确数据,该批存货未提供增值税发票;4、双方于2016年6月15日确认资金占用费115625元;5、综上所述,四川地凯商贸至今尚欠我方6088798.98元。

2019年4月22日,地凯公司被成都市成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一审听证中,地凯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宁陈述,《四川地凯商贸欠款问题商议会议纪要》载明的地凯公司尚欠地矿公司往来款6088798.98元,是大体评估数额,具体数额不准确,要以双方财务核算为准。关于为何会产生往来款,地凯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宁陈述,自从我担任地凯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来,就欠地矿公司九百多万元,两家公司原来是合作公司,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一套人马两家公司,原来只有一个公司叫“四川省地矿物资总公司”,后来根据会议纪要,当时我不是法定代表人,公司领导决定成立股份公司,全体员工出资形成,这个关系很复杂,成立公司后一直受四川省地矿物资总公司的领导,主要负责人都是由四川省地矿物资总公司的领导人在负责,直到2012年就变更了几次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又形成了新的股东,新的董事会,变更后就决定分开经营,所以分开的时候地凯公司就已经欠地矿公司债了。

一审法院认为,地矿公司举出其与地凯公司签订的《应收账款询证函》、《还款协议书》、《四川地凯商贸欠款问题商议会议纪要》以债权人的身份申请地凯公司强制清算,但并未举出其与地凯公司之间往来交易凭证,且地矿公司主张的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故地矿公司主张其系地凯公司债权人证据不足,同时考虑地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听证会上关于地凯公司与地矿公司之间关系的陈述,地矿公司债权人身份不明确。综上,不宜认定地矿公司债权人身份,地矿公司以债权人身份申请地凯公司强制清算,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对地矿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二审听证中地凯公司对地矿公司的债权人身份并无异议,且二审中地矿公司提交了部分与地凯公司销售货物清单、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债权相关材料予以佐证,上诉人地矿公司以债权人身份向一审法院提起对地凯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主体适格。地凯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出现解散事由,但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符合强制清算申请条件。地凯公司住所地在成都市成华区,登记机关为成都市成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8清申4号民事裁定;

二、由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四川省地矿物资总公司对四川地凯商贸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并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 兵

审判员 贺晓琼

审判员 徐尔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