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702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蕴华电梯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董世明,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浦江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沈国川,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作出的(2015)榆商民四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评估、拍卖、变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财产;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审判员 刘春晨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瑞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