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江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浦江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民初6877号
原告:上海浦江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4424351Y。
法定代表人:沈三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2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浦江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浦江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江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浦江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芮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