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江电梯有限公司

3036上海浦江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81民初3036号
原告:上海浦江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4424351Y,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199号7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沈三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宏,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芬,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27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江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江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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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海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沈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