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民初10285号
原告:**稳,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27日生,住址: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上海浦江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前裕公路199号7幢1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4424351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云南浙商投资幵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实力心城售楼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753584397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稳与被告***、上海浦江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云南浙商投资幵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受理后,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向原告发送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原告需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截止2021年12月15日原告没有缴纳诉讼费,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诉讼费,是指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或申请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本办法所称其他诉讼费,是指:(一)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及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应当负担的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拒不缴纳诉讼费的行为,应当按其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稳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