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828民初2071号
原告:***,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工皖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城北纬二路安徽皖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8LHYGT5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岳西县玉禾田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解放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MA2NWFBP1T。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工皖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岳西县玉禾田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