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玉禾田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岳西县玉禾田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828民初1648号 原告:岳西县玉禾田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解放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西县玉禾田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禾田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玉禾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玉禾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偿还玉禾田公司垫付的医疗费409896.71元;2、***支付逾期偿还垫付医疗费利息19470.09元,自交通事故结案保险赔付后,按央行贷款1-3年利率4.75%计算。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执行费、拍卖费等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系玉禾田公司聘请的外运驾驶员。2019年7月27日,***驾驶玉禾田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F××**的车辆运送垃圾至桐城市盛运环保焚烧电厂途中,与案外人***驾驶的皖H6××**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受伤的交通事故。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次要责任。玉禾田公司第一时间赶往医院慰问,并应***及其家属的请求,为***垫付了医疗费409896.71元。***承诺,待案外人***赔付其医疗费后便向公司返还,但***一直未返还,并称尚未收到案外人***赔付款项。(2021)皖0881民初4735号案件中,各方已就交通事故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应当已收到赔付的医疗费。就本次交通事故,***已经申请认定为工伤,公司已为***购买工伤保险,医疗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玉禾田公司没有负担***医疗费的法律责任。***不返还垫付的医疗费,属于不当得利或追偿权纠纷,应由法院管辖,无须仲裁前置。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属于劳动争议,是另外的单独路径,与本案起诉的返还垫付医疗费不是同一争议,应另行解决。 ***辩称,1、***系玉禾田公司职工,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玉禾田公司为***支付医疗费是其法定义务。2、玉禾田公司为***支付医疗费409896.71元属实,但其中2856元公司没有提供发票,应予以扣除。还有近10万元是保险公司对于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赔付,不应算为玉禾田公司的支付。***实际共支出医疗费达467636.10元,另外还有住院伙食费、营养费及护理费等,实际花费远远大于玉禾田公司支付的费用。***负事故次要责任,医疗费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仅赔偿了的一部分,并没有全部获赔,余下不足部分,还应当在工伤保险待遇兑付中解决,由工伤保险基金及玉禾田公司负担。3、***工伤赔付事宜,还在主张程序中,到2023年9月19日才接到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因工负伤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根据法律规定,除去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外,玉禾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报销的医疗费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伤残津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玉禾田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数额,需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才能最终确定。而且,从法理中看,工伤保险基金是因工伤保险功能替代公司进行的责任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承担的部分,都是用人单位来兜底的。综上,本案双方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尚未了结,玉禾田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返还垫付的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便玉禾田公司支付的费用超出了其依法应当承担责任范畴,多余的费用也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一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程序。玉禾田公司不经仲裁径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违法,应当不予受理。错误受理的,查清事实后应当驳回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双方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系玉禾田公司员工,于2019年7月27日12时50分许,经公司安排运送垃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岳西县人力资源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六级。至法庭辩论终结,***的工伤保险待遇尚在申请支付程序中。事故发生后,玉禾田公司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就交通事故损失,***进行了诉讼主张,经(2021)皖0881民初473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其全部交通事故损失为1073937.62元,其中医疗费467636.10元;在扣除交强险无责限额后,尚有30%的次要责任比例,由***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就事故损失,存在交通事故侵权请求权和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的竞合。***选择先行主张交通事故损失,并在扣除交强险无责限额后,自行承担了30%的比例责任。***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程序亦未终结,实际获得的赔偿额暂不明确。玉禾田公司并未举证表明,***已因事故获得了不当利益,且致使玉禾田公司受损,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此外,***主张本案医疗费问题应当在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程序中一并处理,依法由劳动仲裁前置。鉴于本案双方争议的医疗费返还或医疗费补足问题,实质涵盖在未决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内容和项目中,且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多少均须以工伤保险待遇兑付程序为前提而明确,相关责任的承担方式亦均为金钱给付,一并处理、抵充,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玉禾田公司未经工伤申请支付及仲裁前置,直接起诉返还因工伤垫付的医疗费,向其追偿,不符合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程序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岳西县玉禾田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