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酷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辖终1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酷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达南路555号金沙大厦3幢***层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7YE6A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狮虎桥河下1号1幢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544223656。
法定代表人:陈双汪,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酷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浙0191民初25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酷赢公司上诉称,因酷赢公司的办公地在***,因此本案应由***人民法院管辖。酷赢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诉讼,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酷赢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