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9653号
原告:广州格林斯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赤坭
法定代表人:周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亮,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霖,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钢。
原告广州格林斯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格林斯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广州格林斯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格林斯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格林斯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元,由原告广州格林斯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 文
人民陪审员 汤惠连
人民陪审员 朱晓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