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48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格林斯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培正路37号之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669967600L。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亮,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霖,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翰金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银横路北侧隆鑫综合市场第38幢23号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401000738138971。
法定代表人:窦天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国梁,男,汉族,1962年10月23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格林斯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翰金隆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格林斯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诉讼中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翰金隆工贸有限公司价值164967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19)粤0114民初48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翰金隆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4967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格林斯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翰金隆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格林斯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翰金隆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4967元的冻结或等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叶成汉
人民陪审员 黄桂香
人民陪审员 张小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