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21民初1987号
原告广州格林斯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山县三阳镇初级中学、京山县三阳镇督学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广州格林斯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格林斯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合法处分自身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格林斯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计577元,由广州格林斯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振华
法官助理 向延园
书 记 员 王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