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3民初12772号
原告广州格林斯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因被告注册地为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51号故向本院提起诉讼,但经本院查明,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奥林匹克中心体育场东南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故而本案应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曹 玥
书 记 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