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民辖终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特变电工云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云集镇松江镇TBDG地块。
法定代表人:魏展培,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世贸路899号博能商务中心403室、404室。
负责人:赖秀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元,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特变电工云集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原审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22民初6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特变电工云集电气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湟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22民初603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4日,上诉人与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EPC-2021-001-030的《设备采购合同》,上诉人根据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技术规格书》,向其交付11台变压器产品。现被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因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保险人替代了被保险人原有的权利主体的地位行使求偿权也应根据被保险人取得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因被保险人青海高晶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侵权纠纷,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因此,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恳请你院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原审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提供证据看,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据此规定,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因被保险人青海高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侵权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的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在西宁市湟中区上新庄镇247号,属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辖区,该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最先立案的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权。
综上,被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选择向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特变电工云集电气有限公司提出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正芳
审 判 员 樊 静
审 判 员 司世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思思
书 记 员 金 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