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774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宇金属门业经营部,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经营者:**。
被保全人:山东景阳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宇金属门业经营部与被保全人山东景阳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2023)鲁1502民初60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景阳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20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移送,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保全人山东景阳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鲁PV××**号大众牌汽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