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1执167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万安三杰建筑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华盛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鄂0111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于2019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0年07月0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多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依法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19)鄂0111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俞海
审判员 齐 俊
审判员 刘亚青
执行员 党浩凯
书记员 陈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