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222执恢348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湖北华盛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华盛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暂时不宜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耀涌
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
人民陪审员 石 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