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好家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兴振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好家庭公共体育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诉前调5399号 申请人:德州兴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鲁北钢材大市场西门南排第三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好家庭公共体育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湖滨北路以东小李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好家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17号深圳市数字技术园A1栋四层B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德州兴振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好家庭公共体育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好家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兴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好家庭公共体育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好家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0,000元。申请人德州兴振商贸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兴振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好家庭公共体育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好家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德州兴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