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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好家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4675号 原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广州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深圳市好家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粵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17号深圳市数字技术园A1栋四层B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好家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1638元,由原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 铭 淮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见习方徐 书 记 员 赵 朱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