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康庄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康庄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182民初2199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代理人:XX,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康庄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新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888088008B。
法定代表人:祝恒玉,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武汉康庄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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