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康庄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武汉康庄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鄂0117民初1590号
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鄂0117民初159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康庄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被告武汉康庄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查封、冻结的资金或者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武汉康庄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应军
书记员  汪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