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康庄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康庄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6民初619号
原告:武汉康庄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
洲区李集街张店。
法定代表人:祝恒玉,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城,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卓尔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熊桓,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琛,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武汉康庄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第三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康庄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康庄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康庄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武汉康庄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江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