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02民特171号
申请人:荆门市城华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发章,男,公司职工。
申请人:湖北振东宏厦建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峰翔,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荆门市城华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振东宏厦建筑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8月5日经荆门市漳河新区双喜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荆门市城华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振东宏厦建筑有限公司均同意解除双方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荆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JM17006068)、于2017年6月19日签订的《荆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JM17009201),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荆门市城华置业有限公司退还湖北振东宏厦建筑有限公司交付的4441156元房款;
二、本协议签订之日后三日内申请人湖北振东宏厦建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人荆门市城华置业有限公司办理该房屋的解除网签、备案手续,所需一切费用由申请人湖北振东宏厦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三、申请人湖北振东宏厦建筑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办理撤销合同手续的,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所有责任均由申请人湖北振东宏厦建筑有限公司承担,与申请人荆门市城华置业有限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荆门市城华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振东宏厦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经荆门市漳河新区双喜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彭忠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付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