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704民初2445号
原告鄂州市鼎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新庙镇茅草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3AH04A。
法定代表人钟元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继祥,系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振东宏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天山路1号(国华汇金中心C座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953206403。
法定代表人苏容,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鼎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振东宏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鼎阳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鼎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振东宏厦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766.00元,减半收取为988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鄂州市鼎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志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胡志雷
书 记 员 :毛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