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2民初2801号
原告:***,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省京山市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振东宏厦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山市雁门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湖北振东宏厦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