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振东宏厦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振东宏厦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02民初1118号
原告:***,男,生于1963年5月23日,汉族。
被告:湖北振东宏厦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男,生于1965年5月10日,汉族。
被告:**,男,生于1965年11月5日,汉族。
原告***与被告湖北振东宏厦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