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昊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昊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天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71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昊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2号国贸新都B门28楼CD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林,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天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武汉客厅小型会展中心F栋15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车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昊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天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武汉昊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武汉铁路运输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鄂7101民初151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武汉昊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武汉昊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武汉昊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在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约定管辖优于普通管辖的原则,该案应由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2016)鄂7101民初151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武汉天伦物流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且发生在武汉市内。虽然上诉人武汉昊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天伦物流有限公司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法[2014]163号)的规定,指定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武汉市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故,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本案符合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明******
审判员唐莎******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