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且发生在武汉市内。虽然上诉人武汉昊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天伦物流有限公司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法[2014]163号)的规定,指定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武汉市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故,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本案符合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明******
审判员唐莎******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