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09执23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综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0)鄂09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湖北综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用243736.36元,审判部门于2021年9月17日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4日主动向本院缴纳247292.41元,其中243736.36元作为本案诉讼费,3556.05元作为本案执行费。(2020)鄂09民初33号判决中案件受理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0)鄂09民初33号判决涉案件受理费243736.36元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