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禹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酒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902执477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街三角路村****水岸国际第2幢11层10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酒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778882710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0902民初107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08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酒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521605.6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616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3年08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2023年12月14日先后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酒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酒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