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煤矿中央机厂实业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云冈区口泉街新泉南街。法定代表人:王宗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同市***煤矿,住所地大同市云冈区云冈镇姜家沟村。法定代表人:徐佃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同煤矿中央机厂实业公司与大同市***煤矿其他案由一案中,法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是被执行人未大同市***煤矿未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大同市***煤矿在有关单位存款、收益7704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车 进
审判员 兰宇审判员薛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 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