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3民初462号
申请人:武汉乾坤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纱帽街纱帽正街5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23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汉乾坤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乾坤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528.6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申请人武汉乾坤管业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保单号:PZDM20204201000000040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乾坤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528.6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江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耿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