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豫港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4929号
原告:河南豫港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银河办事处新庄村老S102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五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彬华,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刚,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镇汉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卢满忠。
原告河南豫港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河南豫港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豫港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乔东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