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3民初462号之一
保全变更申请人: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233号。
法定代表人:卢满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龙,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武汉乾坤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508号。
法定代表人:叶汉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鹏、曹小明,系该公司员工。
担保人:邹龙,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66号融侨锦城13栋1单元40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7907294014。
保全变更申请人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乾坤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鄂0113民初4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528.6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变更保全申请人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邹龙在中国建设银行江岸支行的银行(账号:43×××98)存款76528.67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冻结担保人邹龙在中国建设银行江岸支行的银行(账号:43×××98)存款76528.67元;解除对保全变更申请人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528.67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邹龙在中国建设银行江岸支行的银行(账号:43×××98)存款76528.67元;
二、解除对保全变更申请人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528.67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华珍
人民陪审员 江 文
人民陪审员 李玉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耿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