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368号
原告:**钱,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高,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698304144R。
法定代表人:卢满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兵,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15栋5-12层每层的1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15573438R。
法定代表人:胡德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良,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昌明,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40000751025196U。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永杰,男,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钱与被告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3月22日通知原告**钱补交案件受理费9150元。原告**钱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钱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计4575元。
审判长 侯成文
审判员 蒋继伟
审判员 杜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