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3民初12935号
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楚天星座D单元16层3室。
法定代表人:康胜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凯,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兴路1号3-4-2号。
法定代表人:孙之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梦婵,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韩宇,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胡 琦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曾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