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3执3382号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4312室。
法定代表人:TAYHANCHONG。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袁萍,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汉北路IFC写字楼11楼110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袁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3民初5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袁萍、***清偿贷款本金1234469.99元;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从2017年12月13日开始以1234469.99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12月13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9356元、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系统及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袁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袁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袁萍、***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103民初5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鸿冰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陈 中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游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