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233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8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现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兴路1号3-4-2号(6)。

法定代表人:孙之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凌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徐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