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233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8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现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兴路1号3-4-2号(6)。
法定代表人:孙之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凌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徐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