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世联华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执恢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世联华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和谐大道中环商贸城五金水暖市场北区1108号。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国际金融中心1113-1115楼。
法定代表人孙之元,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世联华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3民初43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4681.51元,给付本案案件受理费6373元并承担执行费,法院已依法受理***世联华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世联华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世联华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亦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103民初4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辉
审判员  陈中
审判员  邓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