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世联华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世联华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和谐大道中环商贸城五金水暖市场北区1108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国际金融中心1113-1115楼。
法定代表人:孙之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申请执行人***世联华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世联华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依据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3民初4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世联华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4681.51元、损失80000元、案件受理费6373元、迟延履行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世联华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具体金额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但其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世联华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612331.34元(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