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拓普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申1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98年11月17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武汉拓普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兴路****(6)div>
法定代表人:孙之斌。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
原审被告:袁萍,女,汉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拓普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袁萍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2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3、***2016年在国外读书,原审法院当时没有按照国外程序送达传票,缺席判决不当,属审判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提交的其在国外读书等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范畴;且其提出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魏厚谋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