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302民初1689号
原告:甘肃***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泰安路27区商贸房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2690363086X。
法定代表人:李金茹,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昌市远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南京路与南昌路交汇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2098924040C。
法定代表人:曹格庆。
原告甘肃***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昌市远华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将货款及检测费付清。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晓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紫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