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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05执26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和某。
委托代理人:翟某。
被执行人:宁夏暖泉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与被执行人宁夏暖泉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2500元,执行费98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银行存款。根据(2020)宁0105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现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高俊梅
审判员杨晓辉
审判员谢旭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