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3民初1356号之一
原告(被告):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古城大道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581997036。
法定代表人:罗翠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久银,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原告):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内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84521997L。
法定代表人:曾水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环,女,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福建悦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内厝村泉南工业园2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77418042D。
法定代表人:郭汉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龚斌,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易剑波,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汤海,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被告:万芳林,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万爱平,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王仁发,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刘姣莲,女,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黄楚定,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原告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建设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南投资公司)、福建悦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信置业公司)、龚斌、***、易剑波、汤海、万芳林、***、万爱平、王仁发、刘姣莲、黄楚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分别另受理原告泉南投资公司与被告新一建设公司、以及被告龚斌、***、易剑波、汤海、万芳林、***、万爱平、王仁发、刘姣莲、黄楚定十人劳动争议纠纷十案,因与本案均为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一裁决所提起的诉讼,本院依法裁定与本案合并审理,新一建设公司与泉南投资公司互为原被告。原告新一建设公司、泉南投资公司均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新一建设公司、泉南投资公司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二公司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准许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21)闽0583民初1356号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21)闽0583民初1384号、(2021)闽0583民初1387号、(2021)闽0583民初1389号、(2021)闽0583民初1391号、(2021)闽0583民初1394号、(2021)闽0583民初1398号、(2021)闽0583民初1400号、(2021)闽0583民初1403号、(2021)闽0583民初1406号、(2021)闽0583民初1407号案件受理费均为10元,均减半收取计5元,均由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伟平
人民陪审员  王秋凉
人民陪审员  张桂治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聪灵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的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