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3民初1355号之一
原告(被告):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古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581997036。
法定代表人:罗翠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久银,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原告):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内厝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84521997L。
法定代表人:曾水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环,女,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福建悦信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内厝村泉南工业园**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77418042D。
法定代表人:郭汉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邱新安,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林俊杰,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程生超,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张兴华,男,195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杨腾,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被告:李钢,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原告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建设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南投资公司)、福建悦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信置业公司)、邱新安、林俊杰、***、程生超、杨腾、张兴华、李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分别另受理原告泉南投资公司与被告新一建设公司、以及被告邱新安、林俊杰、***、程生超、杨腾、张兴华、李钢七人劳动争议纠纷七案,因与本案均为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一裁决所提起的诉讼,本院依法裁定与本案合并审理,新一建设公司与泉南投资公司互为原被告。原告新一建设公司、泉南投资公司均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新一建设公司、泉南投资公司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二公司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准许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21)闽0583民初1355号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21)闽0583民初1410号、(2021)闽0583民初1411号、(2021)闽0583民初1412号、(2021)闽0583民初1413号、(2021)闽0583民初1414号、(2021)闽0583民初1415号、(2021)闽0583民初1416号案件受理费均为10元,均减半收取计5元,均由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伟平
人民陪审员  王秋凉
人民陪审员  张桂治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聪灵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的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