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3民初1357号之一
原告(被告):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古城大道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581997036。
法定代表人:罗翠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久银,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原告):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内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84521997L。
法定代表人:曾水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环,女,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胜,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福建悦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内厝村泉南工业园2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77418042D。
法定代表人:郭汉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祥,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培铃,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永亮,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黄元,男,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告:***,男,195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林水伢,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林先平,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柳林,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罗卫平,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王顺元,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夏玉兵,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梁霞,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徐慧,女,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原告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南公司)、福建悦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信公司)、刘永亮、黄元、***、林水伢、林先平、柳林、罗卫平、王顺元、夏玉兵、***、梁霞、徐慧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将(2021)闽0583民初1417号、(2021)闽0583民初1418号、(2021)闽0583民初1419号、(2021)闽0583民初1420号、(2021)闽0583民初1421号、(2021)闽0583民初1422号、(2021)闽0583民初1423号、(2021)闽0583民初1424号、(2021)闽0583民初1425号、(2021)闽0583民初1426号、(2021)闽0583民初1427号、(2021)闽0583民初1428号并入本院(2021)闽0583民初1357号案件审理。原告新一公司、泉南公司均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一公司、泉南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新一公司、泉南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元,因以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元、原告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元。
审 判 长  张良程
人民陪审员  陈章乙
人民陪审员  郭明欣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怡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