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3民初1424号

原告: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内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84521997L。

法定代表人:曾水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环,女,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耒阳市。

被告: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古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581997036。

法定代表人:罗翠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悦信置业有限公司、刘永亮、黄元、林荣华、林水伢、林先平、柳林、罗卫平、王顺元、夏玉兵、吴秋杰、**、徐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案号为(2021)闽0583民初1357号。因二案均为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向本院起诉,依法应当并案审理,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互为原告和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闽0583民初135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良程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聪灵

速录员  石智杰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的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