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9民初4858号
原告:**,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海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海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武建芬
人民陪审员 孙金丽
人民陪审员 刘清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