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26民初829号
原告:**,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1号。
法定代表人:杨部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西中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线街21号中铁十二局建安公司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告:山西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269号兴华商贸广场二层B22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中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经**、***申请,本院追加山西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预收5428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5403元。
审 判 长 李 梅
人民陪审员 其其格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