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26民初829号 原告:**,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1号。 法定代表人:杨部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西中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线街21号中铁十二局建安公司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被告:山西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269号兴华商贸广场二层B22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中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经**、***申请,本院追加山西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预收5428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5403元。 审 判 长  李 梅 人民陪审员  其其格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 慧